8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将民办培训机构分为许可类、一般类等,其中一般类的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不要求取得办学许可证,只需向有关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同时《通知》还对培训内容及时间作出了相关规定。
许可类需要办学许可及法人登记,一般类只需法人登记
《通知》指出,根据设立方式不同,民办培训机构可以分为许可类、一般类等。许可类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等文化学科培训机构和语言培训机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含职业资格培训)机构。一般类是指实施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指导、语言能力辅导(除中小学生语言培训外)、非学历文化知识辅导(除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外)以及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的机构。
据了解,除《通知》外,《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上海市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和语言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也于同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消息一出引起来了,很多艺术类、体育类、早教类培训机构的振奋。一直以来,艺术类的培训机构办证流程常被诟病。
艺术类的培训机构几乎是与文化类机构一样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但是不同的地域又分为三种情况:
目前,艺术类的机构取得办学资质有三类:
第一类 工商注册
部分地区的艺术机构,只需要到当地的工商局注册就可以,注册时一定要加上自己的培训范围,比如舞蹈培训,美术培训,这样注册使机构经营范围合理化。
第二类 监管盲区
有部分地区,没有相关的规定,艺术类机构设置属于盲区,既无教育厅政策,也无地方性政策,所以艺术类机构属于“三不管”,即便申请,教育部门也不予审批。
第三类 教育局办理办学许可证
这一类目前是艺术类机构办资质的主流,很多地区都这样实施。本地区或是有明确地规定,或是没有规定,一律都按文化类的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申请,场地、消防都按文化类培训机构的要求走。
艺术类培训机构直接法人登记早有规定
早在8月10日,司法部官方网站就发布:“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司法部通知)
通知附件是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和送审稿全文。此前广受关注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问题,在送审稿中得到再次明确!第十五条规定 艺术类培训机构,不设立文化课相关补习辅导,即可以直接法人登记。
第十五条 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 可以直接申请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对于培训机构设置分支机构的,也做了规定: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在住所地外设立校区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的,应当向分校区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文件请点击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前,上海虽然是征求意见稿,可以预见未来艺术类、体育类、早教类培训机构将不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直接法人登记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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